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2
案號
HLDM-113-交簡上附民-2-20241122-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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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曲麗安 被 告 陳巧恩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0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478號),經上列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巧恩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曲麗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