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2

案號

HLDM-113-交簡上附民-2-20241122-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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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曲麗安 被 告 陳巧恩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0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478號),經上列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巧恩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曲麗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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