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HLDM-113-交簡上附民-3-20241127-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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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劉芷妍 (住址詳卷) 被 告 張瑞珈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劉芷妍就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被告張瑞珈被 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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