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30

案號

HLDM-113-交訴-25-20241230-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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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 審理。   理 由 一、法院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 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清貴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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