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30
案號
HLDM-113-交訴-25-20241230-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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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 審理。 理 由 一、法院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 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清貴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