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2-13
案號
HLDM-113-交訴-5-20241213-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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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 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秀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秀正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 交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