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4

案號

HLDM-113-交附民-21-202410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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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貴珠 被 告 程彥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貴珠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被告程彥豪被 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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