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DM-113-交附民-32-2025011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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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陳彥廷 法定代理人 陳雨濤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雅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廖有益 陳哲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交簡第4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有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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