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M-113-交附民-40-2024112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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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林玉蝦 (住址詳卷) 被 告 潘麗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潘麗卿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玉蝦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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