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0
案號
HLDM-113-交附民-7-20250320-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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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劉佩蓉 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蕭中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