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05

案號

HLDM-113-侵附民-8-2024120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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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3356-100121 被 告 吳水順 上列被告吳水順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8號) ,經原告3356-10012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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