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4
案號
HLDM-113-原交易-70-20250224-2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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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翽羽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113 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 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翽羽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 日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為上開裁定後,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