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M-113-原交訴-11-20241022-2

字號

原交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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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良 選任辯護人 温鍇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 人温鎧丞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温鍇丞律師」。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 揭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上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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