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危險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08

案號

HLDM-113-原交附民-16-20241008-1

字號

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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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李○奕(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翁玄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易字第4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玄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奕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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