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HLDM-113-原侵附民-6-20241015-1

字號

原侵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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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BS000-A112101(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原 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2101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BS000-A112101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高○杰(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高○杰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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