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2
案號
HLDM-113-原侵附民-8-20250122-1
字號
原侵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BS000-A112074 (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2074B(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俊華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代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