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1
案號
HLDM-113-原侵附民-9-20250211-1
字號
原侵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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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BS000-A112168 被 告 林爨羽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爨羽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 侵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BS000-A112168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