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LDM-113-原易緝-3-20250312-1
字號
原易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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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明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正明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並定 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9時25分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再開辯論期日將對證人即告訴人林德民於另案(本院113年度 易緝字第13號)之證述為調查,當事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相關案卷。另本案有無傳訊證人何天富到庭交互詰問之必要,請於114年3月28日前表示意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