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17

案號

HLDM-113-原易-110-2024121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財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正財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正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0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13日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