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17
案號
HLDM-113-原易-110-2024121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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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財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正財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正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0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13日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