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HLDM-113-原易-129-20241101-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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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冠傑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841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113年度毒偵字 第6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0號、113年度偵字第277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冠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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