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DM-113-原易-193-20241016-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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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冠傑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冠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