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3
案號
HLDM-113-原易-194-20250103-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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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偉祥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 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偉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