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3

案號

HLDM-113-原易-194-20250103-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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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偉祥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 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偉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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