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27

案號

HLDM-113-原易-219-2024112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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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敏榮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113 年度原易字第219 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敏榮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以113年度原易字第219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為上開裁定後,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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