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HLDM-113-原易-225-20241223-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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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黃文憲 選任辯護人 林政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嗣因被告陳黃文憲與告訴 人吳慶龍調解成立,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