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27

案號

HLDM-113-原易-274-2025032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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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美嬌 選任辯護人 吳育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美嬌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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