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DM-113-原簡附民-11-20241016-1
字號
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呂○諺 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鍾美君 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6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