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0-11
案號
HLDM-113-原簡-32-20241011-2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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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書」漏列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漏列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告訴人 車牌號碼 損害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4月18日2時左右 花蓮縣○里鎮○○路0段000巷0號 王美蘭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黃漆) 5800元 2 112年4月18日2時50分 花蓮縣○里鎮○○○街00號 陳宏睿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粉紅漆) 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