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DM-113-原簡-89-20241009-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玄宗 選任辯護人 蘇彥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第67號、第68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 犯罪(113年度原易字第137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玄宗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 燬。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玄宗於本院之 自白(本院卷第166、200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則由檢察官先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再行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依前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8至20、23頁),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上開觀察、勒戒釋放時未逾3年,故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追訴,洵屬適法,先予敘明。(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本案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時間均得明確區隔,應予分論併罰。(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施用毒品及傷害等前科,素行難謂良好,有其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至18頁),且前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20日釋放出所(本院卷第23頁),詎仍不知悛悔,於1年後又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具成癮性,且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反社會程度較低;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及於本院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打石工、月收入約新臺幣2至3萬元、無人須扶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本院卷第20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彼此相隔未久,且罪質相同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玻璃球4個、毒品吸食器1個及提撥器1個(本院卷第39頁),均為被告所有且係於本案最後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時所用,此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甚詳(本院卷第201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聲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件:起訴書。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毒品器具(玻璃球) 4個 2 毒品器具(毒品吸食器) 1個 3 毒品器具(提撥器) 1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