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HLDM-113-原訴-23-20241127-5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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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正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文正責付於謝耀飛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 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5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文正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且其所涉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無固定居所,羈押前暫居同學家且無工作,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又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本案所犯有隨機殺人之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本案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嗣於同年9月16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被告雖於113年11月4日因「左腦梗性塞腦中風併出血」,經急診戒護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加護病房住院治療,然本院於確認被告病況有無復原可能,及查明被告有無家屬可為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或受責付前,仍予以被告延長羈押,可藉由看守所對被告戒護就醫給予被告病況較佳之治療,爰於同年11月12日裁定被告自同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不禁止接見通信、授受書籍及物件。惟被告之子謝耀飛已於同年11月15日到庭表示願意受本院責付被告,並已於同日辦理責付程序完畢,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前開被告自同年11月16日延長羈押之裁定,業經本院於同年11月15日撤銷,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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