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1-04

案號

HLDM-113-原訴-6-20241104-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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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宏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宇浩 王品庠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25號),被告均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丙○○、乙○○、甲○○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2月9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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