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HLDM-113-原訴-84-2025030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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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雄 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5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俊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