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20

案號

HLDM-113-原重附民-4-20241220-1

字號

原重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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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宥嫺 被 告 林曉娟 上列被告林曉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 第80號),經原告林宥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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