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HLDM-113-原金簡-40-20250224-1
字號
原金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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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愛莉克‧法尼斯 選任辯護人 許建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 銷。 理 由 一、被告愛莉克‧法尼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