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HLDM-113-原金訴-124-20241104-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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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翰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解除委任) 陳芝蓉律師(法律扶助金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 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解除委任)」。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誤,屬顯然錯誤, 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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