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HLDM-113-原金訴-149-20250219-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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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祥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金祥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16時29分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惟因本院收文處於114年1月21日16時10分收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907號併辦意旨書,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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