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HLDM-113-原金訴-149-20250219-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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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祥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金祥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16時29分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惟因本院收文處於114年1月21日16時10分收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907號併辦意旨書,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