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HLDM-113-原金訴-178-20241119-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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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嘍幸‧彼給 選任辯護人 蘇彥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 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嘍幸‧彼給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 13年11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6日上午9時25分宣判,茲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公訴人於前揭辯論終結期日論告時,主張本案被告所涉為刑 法第30條、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未遂罪,已與起訴書所載之法條有歧異,是否應為犯罪事實之更正?或追加起訴?或聲請變更起訴法條?均有未明,有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請於113年12月13日具狀為相應之補正,以利被告下次審判期日為有效之答辯,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