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HLDM-113-原金訴-179-20250208-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玟瑜 選任辯護人 林經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 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朱玟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12月11日聲明上訴,並經本院於翌(12)日收受,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然被告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