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HLDM-113-原金訴-217-20250115-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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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2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詩婷 選任辯護人 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1 6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8136號、第9464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古詩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1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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