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DM-113-原金訴-251-20250307-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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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業菖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 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業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1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案尚待提示及調查之證據已附卷,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得聲請閱卷,並於114年4月15日審理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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