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HLDM-113-原金訴-255-20241227-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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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崇佑 陳陽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62號、第4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崇佑於民國112年7月28日11時許 ,在花蓮縣○○市○○路0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服務中心,指示不知情的甲OO(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交付廖崇佑。廖崇佑、被告陳陽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廖崇佑將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甲OO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以綁定及認證網路遊戲楓之谷帳號後,將遊戲楓之谷帳號交付予陳陽鳴,陳陽鳴取得遊戲楓之谷帳號後即創建遊戲角色暱稱「凱子他爸的爹」,2人於112年8月3日5時50分許,在花蓮縣○○市○○路00號2樓2-3號租屋住處內,陳陽鳴指示廖崇佑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OO,向乙OO佯稱乙OO名下網路一卡通帳戶遭盜用,要求協助收取驗證碼並提供身分證號碼供尋回帳號云云,致乙OO陷於錯誤而提供簡訊驗證碼及身分證號碼予廖崇佑,廖崇佑、陳陽鳴再於112年8月3日6時50分許,將乙OO名下網路一卡通帳戶變改密碼及綁定之手機而取得上開帳戶之使用權。陳陽鳴又於112年8月3日12時43分許,以遊戲角色暱稱:「凱子他爸的爹」,向丙OO傳送訊息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2萬4416元購買遊戲虛擬寶物錦囊400顆、蘋果100顆、寵物箱10組云云,並提供乙OO名下網路一卡通帳戶供丙OO滙款1元,致丙OO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將遊戲軟體中的虛擬寶物交付予陳陽鳴,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陳陽鳴獲得財產上利益,陳陽鳴再將遊戲虛擬寶物轉賣變現後,與廖崇佑朋分贓款。嗣丙OO驚覺陳陽鳴未匯款,乙OO驚覺一卡通帳戶遭人竄改密碼致無法登入,均報警循線始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依其文義,如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者,即屬起訴程序違背前開規定甚明。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另案被告陳 陽鳴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3號),為一人共犯數罪之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認宜以追加起訴,惟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13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12月27日宣判,有該案審理筆錄一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113年原金訴字第183號卷宗無訛,而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3年12月6日方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6日花檢景勇113偵4945字第1139028534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可參(見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5號卷第5頁),是本案顯係在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行追加起訴甚明,依上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