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HLDM-113-原金訴-81-20241023-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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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偉恩 選任辯護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宋偉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月23日宣判,惟就本案之沒收範圍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當事人及辯護人並請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對本院依職權函詢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匯入本案帳戶款項之原因表示意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