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DM-113-原金訴-92-20241007-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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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霖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 原金訴字第92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34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宗霖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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