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4

案號

HLDM-113-原附民緝-11-20250124-1

字號

原附民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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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1號 原 告 九号餐飲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宋若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柯右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柯右杉因本院113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妨害自由案件 ,經原告九号餐飲有限公司、宋若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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