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4

案號

HLDM-113-原附民緝-5-20241024-1

字號

原附民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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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辰鍾 被 告 吳明傑 被 告 顏誌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易字第7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就被告吳明傑 、顏誌賢被訴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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