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1

案號

HLDM-113-原附民-122-2024102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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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朱美玲 被 告 宋義翔 林立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 押】)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4號、113年度 金訴字1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宋義翔、林立典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4號、11 3年度金訴字1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朱美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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