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14

案號

HLDM-113-原附民-125-20241114-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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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黃家齊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王健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健龍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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