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9
案號
HLDM-113-原附民-127-20241029-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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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楊雅君 (住址詳卷) 被 告 羅宏晉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 ○○○○○○○) (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羅宏晉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楊雅君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代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