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24

案號

HLDM-113-原附民-128-20241224-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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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蔡沛妏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黃秀霖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黃秀霖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蔡沛妏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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