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07

案號

HLDM-113-原附民-130-20241107-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蔡奉倚 被 告 鄭喬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鄭喬瀚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蔡奉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