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8

案號

HLDM-113-原附民-145-20241128-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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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李冠璋 被 告 王昱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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