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HLDM-113-原附民-159-2024123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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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儲銀菊 (地址詳卷) 被 告 高明德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7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明德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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