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3

案號

HLDM-113-原附民-160-20250123-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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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吳婉莉 訴訟代理人 沈 達律師 李品璇律師 被 告 李光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吳婉莉就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3號被告李光宇 被訴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 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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